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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4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19:00北京時間 03:00發表
港法院:禁男同性戀性交違反基本法 - BBC 此前,香港同性戀者也曾機會,爭取權益 香港一位法官判決,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進行同性性行為的法律有歧視成分,違反香港的《基本法》。 在此之前,一名20歲的男同性戀者由於不滿現行法律向法庭提出了司法覆核。 按照香港現行刑事法例規定,從16歲開始,異性和女同性戀者可以在大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但是,法律禁止16歲到21歲男同性戀者進行肛交性行為,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申訴人William Roy Leung認為,這種規定等同阻礙發展親密關係,違反香港的《基本法》和人權法,因此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訴。 平等原則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的判詞說,香港現行的有關法律違法香港《基本法》第25條。該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外,夏正民法官也說,現行法律也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該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法官說,現行法律因此不符合人權法的規定。 法庭宣判後,已經有香港同性戀組織表示,判決是還男同性戀者一個公道,並呼籲香港政府盡快修例。 香港保安局已經表示,將同律政司詳細研究法官的判決。 保安局發言人說,同性戀議題在社會上經長時間討論,政府將會繼續聽取各界意見,確保香港市民受到人權法、《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 香港司法覆核:少年同志性愛解禁 (多維新聞網 2005/08/24) 据蘋果日報報道,香港二十歲男同志挑戰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指二十一歲以下男性與男性的肛交行為犯法,而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在十六歲以上則不犯法,存在歧視及違憲,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八月二十四日裁定其司法覆核申請勝訴,頒令聲明現行有關條例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公平原則,指條文歧視及貶低男同性戀者。這判決意味男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降至十六歲。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正詳細研究判詞,同時會諮詢律政司意見,由於同性戀的議題在本港社會一直備受討論,政府會繼續聽取各界意見,確保市民受到《人權法》、《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律政司發言人亦表示會研究判詞,並會商討有關法例有否需要修改。 質疑法例不用女性身上 申請人 William Leung今年踏入二十一歲,其申請指九一年生效的《刑事罪行條例》中118條C、 F( 2)( a)、 H及J( 2)( a)條違反人權法。除118C條外,法官昨指其餘三條條文歧視男同性戀者,不合乎人權法及基本法,並指政府作出讓步。 法官夏正民指該四條條例貶低男同性戀者,將男同性戀者標籤為不正常。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曾指,法例定立原意是要保障未成熟青年免於一時好奇參與同性戀行為,以及免受因肛交而染上愛滋病的危險。 惟法官認為定立條文目的只是阻止脆弱的青年走向主流大眾不認同的生活方式,並不是保障他們在性方面免受剝削或免受疾病傷害。法官認為現今判那些青年入獄,並不是阻止他們走向墮落的正確回應,法官亦質疑同樣法例何以不套用在女性身上。 否定唯一能表達性方式 昨日頒下的判詞主要針對118C條文,該條文規定二十一歲以下男子與同性肛交便屬違法,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法官指該條文中,儘管兩名男子在同意下肛交,均要負上刑事責任,但若同樣情況套用到118D條文上,男子跟二十一歲以下女子肛交,女方則不用負上刑事責任,故法官認為118C條文屬歧視。 申請人的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曾指,肛交為男同性戀者惟一性交形式。法官指有關條文規定二十一歲以下的男同性戀情侶不能進行親密舉動或肛交,但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則規定年齡在十六歲以上便可進行有關性行為,即使有第三者在場也不違法,惟男同性戀者若有第三者在場下有親密舉動便屬違法,法官認為這屬歧視,並指條文否定了小眾唯一能表達性的方式,惟主流群眾則有權以自己喜歡的方式表達性,亦屬於歧視。 英國指降年齡效果正面 法官亦引述英國一份醫學報告指,將限制年齡降至十六歲,不會影響男性參與同性戀行為,而根據英國法庭判詞指,降低年齡限制至十六歲可帶來正面效果。 申請人雖然過去從沒有被檢控,法官認為申請人承認男同性戀身份,有關法例會影響其生活,而案件有值得爭辯之處,法官同時裁定申請人有權提出司法覆核,而法庭有權處理申請。 香港高等法院裁決一項針對同性戀的法律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2005.08.24 - 自由亞洲電臺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現行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子同性肛交的法例違犯《基本法》和《人權法》,對男同性戀者不公平。香港人權組織和同戀組織歡迎這項裁判。但有基督教團體對此不表示支持 一名二十歲香港男子早前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就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禁止十六歲至二十一歲男子同性肛交的條文,申請司法覆核。根據該法例,有關人士一旦被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高等法院本周三裁定,該法例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表示,雖然男同性戀者在社會上屬小眾,但也應享有其他居民所享有的權利,包括進行性行為,否則是性向歧視。由於目前法例並沒有約束女同性戀者的性行為,因此沒有理由約束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 夏正民同時指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禁止任何男子與二十一歲以下女子肛交,祇懲罰男性,女性則不受法例管制,是對兩性不公平。 提出司法覆核的香港居民梁先生本身是一名男同性戀者。他對判決表示滿意,認為能為同性戀者爭取公平待遇。香港保安局則表示會先研究判詞和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上訴。 香港同性戀組織彩虹行動召集人張錦雄接受本台粵語組訪問時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他認為,該條例容易令青少年以為同性戀是不正確的。(他說:“該法例刑罰很高,可判終身監禁,錯誤引導普羅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以為同性戀行為是罪大惡極的。同時對男同志的性行為有了不必要的規範和恐懼,擔心被檢控甚至坐牢。”) 不過,香港基督教組織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向本台粵語組表示,法庭的裁判會令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減低對危險性行為的警覺。他說:“對很多年輕人來講,若是犯罪,他們是不敢做的。現在的裁判會鼓勵了十六至二十一歲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嘗試這類行為,以及增加了青少年被引誘的風險。”蔡志森強調,社會應教導青少年認識性行為的風險,避免進行高風險的性行為。 香港:ソドミー法違憲判決
by alfayoko2005
| 2005-08-25 16:18
| LGB(T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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